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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催字第20号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郑怀祥,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本院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6516385,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6月18日,到期日2014年12月18日,收款人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即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000元,由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凤琴审 判 员  孙鹏飞代理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