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立柱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立柱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735号罪犯王立柱,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邑县人,初中毕业,住山东省临邑县,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作出(2013)杭西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立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5年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立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王立柱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柱准予减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