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苏顺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顺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180号罪犯苏顺勇,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顺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款人民币2389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漳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4)1471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苏顺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苏顺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已交纳罚金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收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苏顺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财产刑未执行完毕,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顺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