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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二中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陈尧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尧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刑执字第14号罪犯陈尧,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海南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821.5元,并与五被告人对总额赔偿款人民币8728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琼刑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7年11月7日入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海南二中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2012年6月14日,本院作出(2012)海南二中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2013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13)海南二中刑执字第397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以罪犯陈尧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10个综合表扬,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本院(2012)海南二中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书载明该犯在服刑期间已给付赔偿款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尧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尧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茂明审判员  黄茂忠审判员  邢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