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丁智强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宝行初字第5号原告丁智强。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住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贡凤梅。委托代理人王雅静,上海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瞿海胤,上海殷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刘家琴。原告丁智强不服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作出的L310113-2011-001598号离婚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智强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丁智强负担。审 判 长 黄 忠代理审判员 武顺华人民陪审员 聂利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