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子菲与杨风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张子菲,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五家渠机械厂阳光小区。被执行人:杨风荣,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杨风荣的存款、收入20377.63元(其中本金20175元,执行费202.63元);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风荣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