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吕慧与徐江涛、句容市共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商初字第34号原告吕慧。委托代理人郭方进,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江涛。被告句容市共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句容市边城镇桥东村。法定代表人徐江涛,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吕慧与被告徐江涛、句容市共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房道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慧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方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江涛、句容市共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慧诉称:原告与被告徐江涛之前具有购销关系,被告徐江涛欠原告货款102500元未能给付。2013年8月20日,被告徐江涛与原告经协商,双方约定将被告徐江涛欠付货款102500元转为借款,并由被告徐江涛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月息为1.5%。后被告徐江涛陆续偿付了部分欠款。2014年6月19日经原告与被告徐江涛结算,确认截止2014年10月28日被告徐江涛尚欠原告68675元,被告句容市共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并对该欠款向原告提供了保证担保,双方约定于2014年10月底还清。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未能给付。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徐江涛、句容市共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连带偿付欠款68675元;本案受理费要求两被告承担。被告徐江涛、句容市共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间,原告销售废钢给被告徐江涛,销货价款计102500元。原告销货后,被告徐江涛未能及时给付价款。2013年8月20日,被告徐江涛与原告经协商,双方约定将欠付货款102500元转为借款,并由被告徐江涛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月息1.5%,并约定于2013年9月19日前付20000元,本月利息全部免除,每月20日付利息。借条中并注明借款系由货款转。2014年1月26日,被告句容市共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为被告徐江涛该欠款在借条中签章向原告提供了保证担保。出具借条以后,被告徐江涛陆续共偿付给了原告40350元。2014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徐江涛经结算后,被告徐江涛在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反面注明“截止2014年10月28日欠吕慧借款68675元,此款于2014年10月底还清,由公司担保。”被告句容市共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并在徐江涛签名处签章。此后,原告向被告徐江涛催讨欠款,无果。2015年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徐江涛供应废钢,原告与被告徐江涛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购销双方对于未付的102500元价款,虽然后来协商转为借款,并由被告徐江涛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按照月息1.5%付息,但原告与被告徐江涛之间并无借款事实关系,双方之间债权债务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供货后,被告徐江涛未能及时给付价款,其拖欠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立即支付欠款。关于被告徐江涛目前尚欠原告价款数额,总欠款102500元扣除被告已付的40350元后,本院确定被告徐江涛尚欠原告价款为62150元。因被告徐江涛与原告结算确认截止2014年10月28日共欠原告68675元,双方结算确认的欠款数额中包含有本金62150元、利息6525元,该6525元利息应视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且逾期利息数额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四倍利息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句容市共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徐江涛欠款向原告提供保证担保,且与原告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慧价款人民币62150元,并赔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525元,合计人民币68675元。二、被告句容市共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江涛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被告徐江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徐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句容市共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道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