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刘荣申与深泽县留村乡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深泽县留村乡李家庄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荣申,深泽县留村乡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深泽县留村乡李家庄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荣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泽县留村乡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家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英全,李家庄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进成,李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田藏杰,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泽县留村乡李家庄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李家庄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深泽县李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海江。上诉人刘荣申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14)深民一初字第00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认为,原告提出被告李家庄村经济合作社现在存在,但原告提供不了现在李家庄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提供不了办公地点,致使本案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荣申的起诉。刘荣申上诉称,其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自己保存的部分收取承包费的证据6份,上面均加盖着深泽县留存乡李家庄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专用章,证明李家庄村经济合作社至今都在正常运转。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李家庄村经济合作社现在存在,但其无法提供现在李家庄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点,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平代理审判员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宝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