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招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金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桂香楼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金麦食品有限公司,招远市桂香楼食品有限公司,秦桂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金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昌街道蒲家洼村南。组织机构代码:668068xx-x。法定代表人李召春,经理。被执行人招远市桂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西岔河村。法定代表人鞠膨徽,经理。被执行人秦桂娜,女,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栖霞市桃村镇鞠家庄村xx号。身份证号码:370685198402285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金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桂香楼食品有限公司、秦桂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招远市桂香楼食品有限公司、秦桂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招执字第4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玉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