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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薛光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薛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江路7号507室。被执行人薛光利。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光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王怀贞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