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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廖清鹏与辜成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清鹏,辜成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防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廖清鹏。被执行人辜成宏。申请执行人廖清鹏与被执行人辜成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廖清鹏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辜成宏主动履行完所拖欠的劳务费19325元,差旅费217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9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2)防民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