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廖清鹏与辜成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清鹏,辜成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防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廖清鹏。被执行人辜成宏。申请执行人廖清鹏与被执行人辜成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廖清鹏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辜成宏主动履行完所拖欠的劳务费19325元,差旅费217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9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2)防民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