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宋秀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宋秀兰,胡俊峰,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漯民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盼龙,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秀兰,女,回族,1945年7月13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李建设,漯河市源汇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胡俊峰,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舞阳县。原审被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耀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乐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秀兰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三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盼龙、被上诉人宋秀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设、原审被告胡俊峰、原审被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乐平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胡俊峰驾驶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豫L×××××号中巴车行至漯河市××路丹尼斯站牌处与步行的宋秀兰相撞。宋秀兰当即被送入漯河市中医院,宋秀兰被诊断为:“1、多发肋骨骨折;2、双肺挫伤;3、左腹部软组织损伤。”2013年11月26日之后,宋秀兰的医嘱记录单上就没有显示用药。2014年1月19日,宋秀兰办理出院手续,按照医院出院手续共住院104天,实际住院50天(从入院计算至2013年11月26日),医院诊断:“1、多发肋骨骨折;2、双肺挫伤;3、左侧胸壁挫伤;4、左侧挠骨骨折;5、多发脑梗塞”,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2、加强营养;3、不适随诊”,共花费医疗费18168.13元。经漯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执勤大队认定事故责任,胡俊峰负全部责任,宋秀兰无责任。2014年5月19日,宋秀兰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14年6月16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宋秀兰为此鉴定花费检查费810元(420元+390元=810元),花费鉴定费700元。胡俊峰垫付了6500元医疗费后未再支付下余费用。宋秀兰受伤时由儿子李传书护理。漯河市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说明证明宋秀兰系豫L×××××/6698车的所有权人,因为住院停运误工收入为每月13000元-15000元。宋秀兰还提供了运营车辆的联合经营合同书。护理人李传书提供自己是豫L×××××/8035号车的实际车主的证明,并挂靠在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该公司还出具说明证明李传书由于在母亲住院期间进行护理而停运五个月,每月营运利润损失为13000元-15000元。宋秀兰和护理人员均系城镇户口。宋秀兰认可自己无驾驶证,护理人员李传书有驾驶证。胡俊峰系豫L×××××号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漯河市双龙公交有限公司,并在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责险(保额200000元),由于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免赔率为20%。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对胡俊峰要求将垫付的医疗费直接支付给胡俊峰没有异议。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宋秀兰人民币64000元,(2014)源民三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不再执行。二、(2014)源民三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内容按原判决执行。三、原审案件受理费5080元、鉴定费700元由宋秀兰负担3400元;胡俊峰负担2380元,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担。四、各方不再因本案有其他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春香审 判 员 林晓光代理审判员 翟朝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俊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