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牛镇安与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镇安,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83号原告:牛镇安,男,现住和龙市。被告: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和龙市。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镇安诉被告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镇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镇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牛镇安负担。审判员 吴龙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