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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明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闫某诉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田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明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闫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大王庙镇。被告田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大王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承担。审判员  李林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继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