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灼格与宋尚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灼格,宋尚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灼格。委托代理人张德胜,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尚友。委托代理人薛悠。即墨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灼格与被上诉人宋尚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5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金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晓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徐慧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灼格在一审中诉称,2012年7月5日,宋尚友因需向张灼格借款7万元,承诺2年内还清,并出具了欠条。还款期至,宋尚友没有如约还款。张灼格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宋尚友偿还欠款7万元,诉讼费用由宋尚友承担。宋尚友在一审中辩称,张灼格所诉与事实不符,张灼格的钱是通过张灼格的亲戚代某到南方投在传销里,名字叫连锁销售。张灼格的钱具体给了谁,宋尚友不知道,没有到宋尚友手中,也不是通过宋尚友把钱转到外面的。张灼格是先到南方看过,觉得可以才带钱过去的,宋尚友不承认借张灼格的钱。原审查明,2012年7月5日,宋尚友向张灼格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张灼格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元),此款在两年内还清!欠款人:宋尚友。2012.7.5”。张灼格自认2010年张灼格的亲戚代某说宋尚友需要钱,张灼格就将钱给了代某。宋尚友对张灼格提交的欠条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是张灼格书写的,但是这张欠条并非宋尚友自愿书写,张灼格的亲戚代某整天到宋尚友单位和家中闹事,因宋尚友系教师,宋尚友被迫无奈书写了这张欠条。宋尚友为证明其主张向提交手机通话录音一份,证明代某没有把钱给宋尚友,因为代某欠宋尚友95000元,代某不可能把钱给宋尚友。同时证明张灼格到南方去了,张灼格看好了投的,跟宋尚友没有关系。张灼格对宋尚友提交的录音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电话录音确实系张灼格、宋尚友之间通话录音,这是张灼格向宋尚友要钱,宋尚友说不给张灼格,张灼格就起诉了宋尚友。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张灼格提交欠条一份,拟证明宋尚友向其借款70000元,但是张灼格同时称其将借款70000元支付给了亲戚代某,听代某说将钱给了宋尚友。宋尚友对此并不认可,宋尚友称宋尚友及代某曾经涉足传销,张灼格将钱投到了连锁销售,具体过程宋尚友不清楚,宋尚友没有收到代某给付的钱。原审法院认为,张灼格自认其将借款支付给了代某,而不是宋尚友,听代某说将钱给了宋尚友。因此,对张灼格要求宋尚友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灼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张灼格负担。宣判后,张灼格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张灼格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将借款交给代某,代某转交给被上诉人。2012年7月5日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本案欠条。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交欠条证明了被上诉人欠款70000元的事实,被上诉人出具欠条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受到上诉人的威胁。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宋尚友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依法维持原审判决。二审中,上诉人申请证人代某出庭作证:代某称,上诉人通过证人将借款交与被上诉人,上诉人是证人丈母娘的外甥女婿,属于表连襟关系。被上诉人质证称,没有收到证人所述的7万元现金。本院认为,证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亲戚关系,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以实际交付借款为合同履行完毕的要件。上诉人主张将借款交与案外人代某,由代某转交给被上诉人,但代某没有证据证明将借款交给被上诉人,且如果代某向被上诉人交付了借款,应提交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条等证明被上诉人收到的证据。代某与上诉人有着亲戚关系,其证言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实际收到了借款。上诉人只有借条及代某的证言证明将借款交给被上诉人,并无其他实际交付的证据。因此,本院对上诉人将借款实际交付与被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张灼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徐 晓代理审判员 徐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