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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120号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法定代表人王学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所地太仓市。负责人卢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陆 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苏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