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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翟广滨与北京民航通力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广滨,北京民航通力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广滨,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民航通力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机场路民航局200号。法定代表人王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谷溪,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上诉人翟广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民航通力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王天水、法官田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广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翟广滨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翟广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代理审判员  田 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大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