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初字第0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1903号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大道旁。法定代表人陈雷。委托代理人连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卫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元,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77元,由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喜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高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