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连法星民初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1-22
案件名称
邓某1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某1;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连法星民初第107号原告:邓某1(曾用名邓某2),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刘某,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原告邓某1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勇文,人民陪审员何旺生、黄伯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广州打工与被告相识、恋爱,双方于××××年××月××日在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新婚蜜月刚过的2008年9月10日,被告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2009年6月18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是一个农村姑娘,涉世未深,婚前根本没有察觉到被告涉嫌贩卖毒品,更不知道被告于198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8年2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的情况,幼稚地相信被告的甜言蜜语,并与其登记结婚。原告在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虽然双方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但是,原告为了有利于被告的刑事改造、安心服刑,也自以为一个人仍可以坚强地生活下去,可是在现实生活里,原告的衣食住行存在巨大的经济压力,特别是原告有病痛的时候显得更加无助,流言蜚语更不在话下,原告日夜痛苦地生活了6年也没有提出离婚请求。此时,原告收到了被告在监狱寄来的书信,说其知道原告在现实生活中的痛苦,更不愿意耽误原告的青春,被告主动提出要求与原告离婚,要求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再也无力支撑下去了,特具状诉请离婚。诉讼期间,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结婚证;3、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没有到时庭参加诉讼,视作其放弃质证权利。上列证据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采纳。被告辩称,贵院于8月6日寄来的应诉通知书我已收到。阅后已知一切内容。至于我与妻子何时相识、何时何地登记结婚,法院已然知悉,这里我就不细说了。婚后我们感情一直很好,本希望举案齐眉、白头偕老的,但由于我本人的犯罪事实,给这段婚姻带来了恶果。在这里我真诚地说:我对不起妻子,并对因我的行为给她带来不可估量的痛苦,表示深深的悔意。我一直知道,我的服刑会给她本人和她的家人带来负面的影响,由此连带也会给她带来生活和工作上的负担,从而产生巨大的压力。从我入监服刑开始,我曾经多次提及离婚的问题,但基于她本人对我抱有很深的感情,她一直未曾松口,直到现在。在这里,我想说明的是,我与妻子生活的时间不长,还未产生共同的财产和债务。更由于我吸毒贩毒,更没有留下任何财产,这是我个人的遗憾。我衷心的希望她能获得幸福的生活。而我再也没有机会为她的幸福而尽力了。所以我同意离婚。我无条件尊重她的决定。希望贵院不必来了,路途遥远,来往不便,需要办的手续,邮寄来即可,我会照办的。经审查明:2004年8月,原告在广州市务工时与被告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在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008年9月10日,被告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09年6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宁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其中关于刘某的判项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被告在婚后不久即被判处无期徒刑,给原告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被告曾多次提出与原告离婚的要求,但原告为了让被告安心改造,一直没有答应。原告收到被告在监狱寄来的书信,主动要求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没有生育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本院认为,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均有权选择自己的婚姻。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邓某1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清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勇文人民陪审员 何旺生人民陪审员 黄伯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汤家丽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