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沧州源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源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滨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李英,曹德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12号原告:沧州源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二分区李刘堡东侧。法定代表人:李贻峰,经理。被告:山东滨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60号。法定代表人:张忠正,董事长。被告: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60号。法定代表人:张忠正,董事长。被告:李英,山东滨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被告:曹德伟,山东滨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羁押于山东省滨州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源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李英、曹德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源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原告沧州源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嵩审 判 员 刘恩陆人民陪审员 张玮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俐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