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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清远感觉都会演艺有限公司、清远建滔裕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清远感觉都会演艺有限公司,清远建滔裕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93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李林华,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感觉都会演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B1区之六层裙楼。法定代表人:何文广。被告:清远建滔裕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区B1#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平。委托代理人:邹宜钧,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清远感觉都会演艺有限公司、清远建滔裕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清远感觉都会演艺有限公司、清远建滔裕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清远感觉都会演艺有限公司、清远建滔裕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 航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人民陪审员  刘翠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尚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