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衡与刘中海、谭扬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衡,刘中海,谭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455号原告王衡,男,生于1974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元国,系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海,男,生于1967年8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被告谭扬,女,生于1968年3月1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衡与被告刘中海、谭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衡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衡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衡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蒋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