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委托代理人汪林,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印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