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立林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赵××、赵××、马××、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立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马××,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立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鹤立林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1998年12月1日因诈骗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2年8月31日因诈骗罪被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8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看守所。被告人赵××,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单位,2010年4月12日因抢夺罪被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7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看守所。被告人马××(绰号“老九”),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辽东县,满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2010年4月12日因抢夺罪被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看守所。被告人张××,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辽宁省锦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2014年8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鹤立林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赵××、马××、张××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一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赵××、马××、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赵××、马××、张××分别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莲江口镇、鹤立镇、伊春市、宝清县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被告人赵××共参与诈骗4起(其中既遂3起,未遂1起),诈骗数额人民币41200元;被告人赵××共参与诈骗3起(其中既遂2起,未遂1起),诈骗数额人民币21200元;被告人马××共参与诈骗6起,诈骗数额人民币42000元;被告人张××共参与诈骗1起、诈骗数额人民币200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物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认为四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并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赵××、马××、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赵××、赵××、陈××(另案处理)从佳木斯市由赵××开着鲁LJB8**黑色起亚轿车窜至鹤立寻找作案目标,在佰特佰超市附近碰到被害人赵××,陈××上前问赵××是否知道鹤立哪里有卖治疗肠癌药的,叫胆红素,想以150元一粒价格购买1000粒,钱已经带来了,被害人赵××称其不知道,这时被告人赵××主动过来搭话说他知道,他给卖药那家装过潢,他可以领着去买药,随后赵××、陈××二人哄骗被害人赵××一起去买药,之后陈××等候,被告人赵××和被害人去找卖药人,见到谎称是卖药人弟弟的被告人赵××后,赵××同意以100元一粒的价格将药卖给赵××,被告人赵××以他和被害人先把药买下来再卖给陈××,以从中赚取差价为诱饵让被害人赵××拿钱,被害人赵××上当后,立即回到家中取银行卡到信用社取出人民币8000元准备去交给被告人赵××,被害人赵××回家取银行卡时被家人发现异常,随即其家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在被害人赵××回到与被告人赵××约定好的见面地点时,陈××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赵××、赵××看见陈××被抓获后二人逃离现场。2、2014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赵××、赵××、陈××从佳木斯市由赵××开着鲁LJB8**黑色起亚轿车窜至莲江口镇寻找作案目标,在莲江口镇中心社区长虹道口附近,被告人陈××碰到被害人魏××,上前搭话问魏××知不知道莲江口镇哪里有卖治疗肠癌药的,叫胆红素,想以150元一粒价格购买1000粒,钱已经带来了,被害人魏××称其不知道,这时被告人赵××主动过来搭话说他知道,他给卖药那家装过潢,他可以领着去买药,随后被告人赵××、陈××二人哄骗被害人魏××一起去买药,之后陈××等候,被告人赵××和被害人去找卖药人,见到谎称是卖药人弟弟的被告人赵××后,赵××同意以100元一粒的价格将药卖给赵××,被告人赵××以他和被害人魏××先把药买下来再卖给陈××,以从中赚取差价为诱饵让被害人魏××拿钱,被害人魏××上当后,回家取来人民币6200元,交到被告人赵××手中,被告人赵××以让被害人去买药地点签字为理由,调开被害人魏××,随后三人逃离现场。3、2014年6月20日8时许,被告人赵××、赵××、陈××从佳木斯市由赵××开着鲁LJB8**黑色起亚轿车窜至宝清县寻找作案目标,在宝清县老中医医院附近遇到被害人林××,被告人陈××上前搭话问林××知不知道宝清县哪里有卖治疗肠癌药的,叫胆红素,想以150元一粒价格购买1000粒,钱已经带来了,被害人林××称其不知道,这时被告人赵××主动过来搭话说他知道,他给卖药那家装过潢,他可以领着去买药,随后被告人赵××、陈××二人哄骗被害人林××一起去买药,之后陈××等候,被告人赵××和被害人去找卖药人,见到谎称是卖药人弟弟的被告人赵××后,赵××同意以100元一粒的价格将药卖给赵××,被告人赵××以他和被害人林××先把药买下来再卖给陈××,以从中赚取差价为诱饵让被害人林××拿钱,被害人林××上当后,回家取来农村信用社存折,在大建行西面的信用社取了人民币15000元,交到被告人赵××手中,被告人赵××以让被害人去买药地点签字为理由,调开被害人林××,随后三人逃离现场。4、2014年8月7日8时许,由被告人张××开着鲁LJB8**黑色起亚轿车,被告人赵××、马××、张××窜至虎林市寻找作案目标,在虎林市自来水公司附近遇到被害人张××,被告人马××上前搭话问张××知不知道虎林市哪里有卖治疗肠癌药的,叫胆红素,想以150元一粒价格购买1000粒,钱已经带来了,被害人张××称其不知道,这时被告人赵××主动过来搭话说他知道,他给卖药那家装潢过,他可以领着去买药,随后被告人赵××、马××二人哄骗被害人张××一起去买药,之后两名被告人按照之前商量好的被告人马××等候,被告人赵××和被害人去找卖药人,见到谎称是卖药人弟弟的被告人张××后,张××同意以100元一粒的价格将药卖给赵××,被告人赵××以他和被害人张××先把药买下来再卖给马××,以从中赚取差价为诱饵让被害人张××拿钱,被害人张××上当后,到中国建设银行取了人民币20000元,交到被告人赵××手中,被告人赵××以让被害人去买药地点签字为理由,调开被害人张××,随后三人逃离现场。5、2013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马××、刘××、刘××(刘××、刘××另案处理)三人窜至伊春市友好区寻找作案目标,在友好区府前3号楼附近遇到被害人凌××,马××以自己是开车送牛奶发生交通事故,急欲将车上牛奶低价出卖,马××又假装让刘××帮助联系卖牛奶,刘××假装自己可以帮助卖掉牛奶,要求被害人凌××共同低价买入再高价卖出,挣钱后与凌××平分,骗得凌××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三人逃离现场。6、2013年7月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马××、刘××、刘××三人窜至伊春市新青区寻找作案目标,在新青区市场邮政储蓄附近遇到被害人杨××,马××以自己是开车送牛奶发生交通事故,急欲将车上牛奶低价出卖赔偿被撞人医药费,马××又假装让刘××帮助联系卖牛奶,刘××假装自己可以帮助卖掉牛奶,要求被害人杨××共同低价买下牛奶再高价卖出,挣钱后与杨××平分,骗得杨××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三人逃离现场。7、2013年7月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马××、刘××、刘××三人窜至伊春市汤旺河区,在汤旺河区休闲广场附近碰到被害人吴××,马××以自己是开车送牛奶发生交通事故,急欲将车上牛奶低价出卖赔偿被撞人医药费,马××又假装让刘××帮助联系卖牛奶,刘××假装自己可以帮助卖掉牛奶,要求被害人吴××共同低价买下牛奶再高价卖出,挣钱后与吴××平分,骗得吴××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三人逃离现场。8、2013年8月2日9时许,被告人马××、刘××、刘××三人窜至伊春市红星区寻找作案目标,在红星区工商银行西侧家属楼附近遇到被害人陶××,马××以自己是开车送牛奶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撞了人,急欲将车上牛奶低价出卖赔偿被撞人医药费,马××又假装让刘××帮助联系卖牛奶,刘××假装自己可以帮助卖掉牛奶,要求被害人陶××共同低价买下牛奶再高价卖出,挣钱后与陶××平分,骗得陶××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三人逃离现场。9、2013年8月2日9时许,被告人马××、刘××、刘××三人窜至伊春市新青区,在新青区尚贤广场附近,马××以自己是开车送牛奶发生交通事故,急欲将车上牛奶低价出卖赔偿被撞人医药费,马××又假装让刘××帮助联系卖牛奶,刘××假装自己可以帮助卖掉牛奶,要求被害人胡××共同低价买下牛奶再高价卖出,挣钱后与胡××平分,骗得胡××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三人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作案交通工具起亚轿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赵××、赵××、马××、张××四人犯罪时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现实表现;3.证人赵××证言证明被害人报案和抓获经过;4.证人陈××的证言证明被害人向其借钱和被骗的经过;5.另案被告人陈××的供述证明诈骗的经过;6.被害人赵××、魏××、林××、张××、胡××、陶××、杨××、吴××、凌××的陈述证明其被四名被告人诈骗的事实;7.被告人赵××、赵××、马××、张××的供述证明四人诈骗的事实经过;8.辩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辩论被告人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赵××、马××、张××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赵××、赵××、马××、张××到案后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返赃。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马××、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赵××多次作案,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赵××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张××系从犯、初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作案工具车牌号为鲁LJB8**东风悦达起亚赛拉图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唐兴海代理审判员 沙世东代理审判员 初 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福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