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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罪犯王振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振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367号罪犯王振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00)宜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振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中,二00三年三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五年十二月复经该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0七年六月、二00八年十月、二0一0年一月、二0一一年三月、二0一三年八月五次经本院共减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王振强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湖北省沙洋监狱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振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湖北省沙洋监狱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和湖北省沙洋监狱局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民事赔偿证明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振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申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鲁习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