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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阮秀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阮秀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鸿洲。委托代理人:刘德新。被告:阮秀仙,成年。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阮秀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