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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徐金和与腾孝全,史少年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和,腾孝全,姚开渠,史少年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徐金和,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代理人邹运军,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腾孝全,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姚开渠,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史少年,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和与腾孝全、姚开渠、史少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和在庭审中主动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金和负担。审判员  何太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先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