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昌华、夏文超与夏文超、夏文彬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华,夏文超,夏文彬,温州市中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34号原告:陈昌华。被告:夏文超。被告:夏文彬。被告:温州市中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长城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邓孟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华与被告夏文超、夏文彬、温州中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昌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9元,减半收取674.5元,由原告陈昌华负担。审 判 长 余立达人民陪审员 周培俊人民陪审员 金 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林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