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少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钢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少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东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某(另案起诉)经商量盗窃奔驰汽车的倒后镜并作好分工后,黄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提供了一辆无牌红色两轮男装摩托车,由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该车搭载黄某某前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后到达桂城街道南一路丽雅苑北区西门停车场路边,由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在旁接应及望风,黄某某则上前用携带的剪刀窃取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的粤YBS1**号银色梅赛德斯奔驰左边倒后镜一块(价值人民币7518元)。盗后,二人将倒后镜放置摩托车尾箱内收藏,驾车继续寻找作案目标。随后,二人到达桂城街道海四路丽雅苑中区北门路边,以同样手段窃取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的粤YEC8**号蓝色梅赛德斯奔驰左边倒后镜一块(价值人民币4845元)。盗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搭载黄某某逃跑,不久被巡逻的治安队员发现并围捕,二人弃车分头逃跑,后在丽雅苑附近路段先后被抓获,缴获无牌红色两轮男装摩托车一辆,并从该车尾箱内起回倒后镜一块。破案后,已将倒后镜发还被害人梁某某,另一块倒后镜未能起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梁某某、莫某某的陈述;证人潘某某、陆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小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关婉斐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