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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冯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冯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任某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华,重庆市彭水县鹿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某某,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庹顺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任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庹顺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立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