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双民初字第552号原告何某某,女,湖南省双牌县人。委托代理人卢斌,男,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卢某某,男,湖南省双牌县人。委托代理人卢作良,男,汉族,农民,系被告卢某某之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向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徐昊担任记录。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斌,被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作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卢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3月26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小孩,现年6岁。婚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身体和心理造成了极大伤害,同时双方婚姻关系的建立也无感情基础,至目前双方已经分居大半年。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存在共同债务45000元,其中欠永江乡信用社贷款30000元,该款由被告支配且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应当由被告偿还;向原告父亲借款15000元用于被告办理其婚前的房屋房产证,该款应当由被告偿还。因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起任何感情基础,双方无法继续一起生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姻期间共同债务45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某某辨称:原告何某某起诉要求离婚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为: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是因为原告有婚外情,对家里不闻不问;小孩卢某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其费用均由爷爷奶奶负担,因此,原告应当承担小孩一半的抚养费,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2、永江乡信用社的贷款是原告为开服装店所借,家里人均不同意借款,被告只是为原告提供担保,借款一直由原告掌管;由于原告喜欢打牌,门面费高,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剩下的钱由原告掌管,因此,该贷款与被告无关;同时被告的收入都被原告用光,导致被告尚欠外债四万多元;因为原告有婚外情,其要求离婚,必须支付被告所欠的四万元债务。3、原告说被告向其父亲借款15000元用于办理房产证,与事实不符。被告的房子是父母于2005年购买的,有合同,该房屋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卖主能够证明。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双方于2008年3月12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男孩卢某,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1月23日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及双牌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婚后共同生育男孩卢某,双方共同生活将近七年时间,说明双方还是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尽管现在夫妻双方产生了一些摩擦,但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关心和体贴,相互包容,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就能够得到改善,和好也是有希望的;此外,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因此,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向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