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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甜来与黄天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甜来,黄天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6号原告李甜来,男,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黄天华,男,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甜来诉被告黄天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甜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甜来负担。审 判 长  卢志浩审 判 员  严 劲人民陪审员  傅伟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