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诉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高伟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董事长。被申请人:高伟,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伟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亳州药都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6256)。申请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法定代表人刘全友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商丘市青岛路北段周庄乡解放新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私房字第号)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人高伟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亳州药都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6256)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全友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商丘市青岛路北段周庄乡解放新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私房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