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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仲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市九龙湖旅游娱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仲字第21号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姜威,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刘云川,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州市九龙湖旅游娱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冯佳。关于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市九龙湖旅游娱乐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案号为(2015)穗仲案字第281号。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州市九龙湖旅游娱乐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0104元的财产,广州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现金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并交至本院代管款帐户,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州市九龙湖旅游娱乐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九龙湖旅游娱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104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日书记员 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