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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徐勇、孔庆洪与孔庆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孔庆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徐勇。委托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庆洪。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负责人顾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勇诉被告孔庆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孔庆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徐勇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徐勇已预交),由原告徐勇负担。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 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