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晋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XX与王XX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晋初字第395号原告张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X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翠芳人民陪审员 吴自立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