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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灌阳惠民汽车修理厂与文东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98号原告灌阳惠民汽车修理厂。住所地:灌阳县灌阳镇民乐路。负责人:蒋才文。被告文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灌阳惠民汽车修理厂与被告文东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灌阳惠民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灌阳惠民汽车修理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阳惠民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元,依法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灌阳惠民汽车修理厂负担(原告已预交902元,多出的451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王亚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杨毛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