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抚松县松江河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抚松县松江河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高福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宋光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抚松县松江河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可以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