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保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唐伟与王建飞等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伟,王建飞,胡小英,池州众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保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唐伟,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王建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胡小英,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池州众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诉保字第0005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盛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