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熊建华、左永忠、左宗林、曾炳玉、冉彬、XX梅、周文寿、左永秀、熊建芝、钟太根其他合同纠纷156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熊建华,左永忠,左宗林,曾炳玉,冉彬,XX梅,周文寿,左永秀,熊建芝,钟太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西干道南侧C幢1-6号。负责人钟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勇,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熊建华,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左永忠,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左宗林,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曾炳玉,女,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冉彬,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XX梅,女,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周文寿,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左永秀,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熊建芝,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钟太根,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被告熊建华、左永忠、左宗林、曾炳玉、冉彬、XX梅、周文寿、左永秀、熊建芝、钟太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执行本案,本院向被执行人熊建华、左永忠、左宗林、曾炳玉、冉彬、XX梅、周文寿、左永秀、熊建芝、钟太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0521.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6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熊建华、左永忠、左宗林、曾炳玉、冉彬、XX梅、周文寿、左永秀、熊建芝、钟太根仍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熊建华、左永忠、左宗林、曾炳玉、冉彬、XX梅、周文寿、左永秀、熊建芝、钟太根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柱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