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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胡义红与吴晓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义红,吴晓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45-1号原告:胡义红,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吴晓涛,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晓涛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等值财产。现因审理案件需要,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胡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晓涛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