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刁兆军与邱忠仁、郓城县众鑫家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兆军,郓城县众鑫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刁兆军,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众鑫家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07440-0。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邱忠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刁兆军与被执行人邱忠仁、郓城县众鑫家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郓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刁兆军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另案将郓城县众鑫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予以查封,其机器设备正在评估进行中,被执行人邱忠仁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郓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侯京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