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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喜峰与周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峰,周涛,梁树忠,田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065号原告刘喜峰,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峰,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涛,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被告梁树忠,男,1960年2月7日出生。被告田坤,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原告刘喜峰与被告周涛、梁树忠、田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喜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臧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