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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石慧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慧,巴彦淖尔市河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智广,袁凤瑞,巴彦淖尔市广欣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绅禾农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冯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567-1号申请执行人石慧,个体户。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河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广,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2261247-1被执行人王智广,个体户。被执行人袁凤瑞,广欣羊绒制品公司总经理,(系王智广妻子)。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广欣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凤瑞,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绅禾农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德,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晓燕,河港出纳。本院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现查明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2014)临民特字第8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河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领取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租赁款34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河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领取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租赁款341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曲佑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