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鲍智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鲍智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78号罪犯鲍智洪,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沙县人,小学文化,务农。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28日作出(1996)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鲍智洪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9日作出(1997)闽刑终字第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11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6日作出(2000)闽刑执字第2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4)南刑执字第14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6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16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鲍智洪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行为,于2012年3月29日因夜间教育时从事与教育无关事务扣0.5分,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1年7月因获季度文明号房成员奖2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获监狱表扬。自2011年6月起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2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6.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鲍智洪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6月12日至2015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