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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程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终字第18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城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城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55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被告人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一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程某某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何某某助力车一辆;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五羊本田WY125-N型摩托车一辆,予以发还被害人陈某某,无主华威龙HL48CC型助力车一辆,予以没收。被告人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某某撤回上诉。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刑初字第15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忠俊代理审判员  王 莹代理审判员  傅兴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