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鸿与陶兴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鸿,陶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李鸿,男。被执行人陶兴龙,男。申请人李鸿与被执行人陶兴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景民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陶兴龙应支付申请人李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申请人李鸿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陶兴龙履行5000元后(并已兑付),剩余7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一次性支付。经申请人李鸿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忠 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