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叔兰与被告何维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714号原告杨某某,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铁长,男,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何某某,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林,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杨某某负担3000元。审判长 罗旭星审判员 晏建新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贺伟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