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友华与罗明发、李长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华,李长远,罗明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张友华,男,生于1966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委托代理人李雄,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远,男,生于1960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罗明发,男,生于1961年1月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华与被告李长远、罗明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友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8元,减半收取2469元,由原告张友华负担。审判员 黄河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