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奇、任爱霞与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奇,任爱霞,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529号原告刘奇,男,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原告任爱霞,女,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玉萍,女,汉族,1957年7月15日出生。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阚全程,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奇、任爱霞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爱霞、刘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奇、任爱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爱霞、刘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奇、任爱霞负担525元,剩余525元退还原告刘奇、任爱霞。审 判 长 李 娇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滕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